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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党(团)建工作经费奖补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作者:匿名 发布:2020-7-10 修改:2020-7-10 点击:317
镇会行党〔2018〕17号
关于印发《党(团)建工作经费奖补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各会计师事务所(分所)党支部:
为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党(团)建工作,经行业党委研究决定,制定《党(团)建工作经费奖补暂行规定》。现印发给你们。
附件:《党(团)建工作经费奖补暂行规定》
2018年6月13日
附件:
党(团)建工作经费奖补暂行规定
为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党(团)建工作,激励广大党员团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(中办发[2012]11号)等相关规定,现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鼓励创建星级先进党支部。对取得市“五星”先进党支部的,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;取得市“四星”先进党支部的,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;取得“三星”党支部的,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;取得“二星”党支部的,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。
二、鼓励争创先进党支部和先进个人。对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党支部的,给予3000元奖励;省级以上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、支持党建工作合伙人的,分别给予1500元奖励。对获得市级先进党支部的,给予2000元奖励;市级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、支持党建工作合伙人的,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。
三、鼓励争创先进团支部和先进个人。对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团支部的,给予2000元奖励;省级以上优秀团员等先进的,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。对获得市级先进团支部、优秀团员等先进的,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。
四、同类事项按照就高原则,只给予一次性奖励。